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既是对《意见》的积极落实,也是对教育惩戒这一热议话题的密切回应。
一直以来,教育要不要惩戒,应该怎样惩戒,备受争议。目前,尽管离正式成文尚有时日,立法层面的“教育惩戒权”有待补缺,但教育最高主管部门即将出台教育惩戒的相关规章,符合社会期望,值得肯定。但落实教育惩戒权,还需明确“四个认识”。
第一,教育惩戒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不仅肯定并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也强调了教育惩戒的权利和义务属性。“法定职权”表明教育惩戒权的“权力属性”,“必要手段”突出了教育惩戒权的“权利属性”。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这表明,教育惩戒权还具有“义务属性”。
长期以来,教育一直躺在“蜜罐里”,诸多禁止性条令就像教师头顶上的“紧箍咒”。面对违纪违规的“熊孩子”,教师不能管、不敢管、不要管、不会管,直至撒手不管。教育惩戒“法定职权”的表述,突破了以往教育批评等限制性的束缚,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学校是育人之地,学生如破土幼苗,教师就是园丁。剪除旁枝蔓叶和杂草,正根净土,培育成才,这是教师作为园丁的职责。
第二,实施教育惩戒需要家长的配合。《征求意见稿》多次提及家长,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如今,部分家长一提及教育惩戒就很不淡定,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有失偏颇。家长应该认识到教育惩戒在子女的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过度宠溺子女、抵触教育惩戒,会给他们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家长必须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让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这就需要加强家校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共识,合力共育。
第三,落实教育惩戒需要学校全力跟进。实施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学生违规违纪,“规”和“纪”指的是校规校纪。《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指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对此,学校应该加强管理,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校规校纪不是束之高阁用来备查的,而是师生认同的公开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授权学校细化具体的惩戒措施,这就要求教育惩戒与校规校纪形成有效的联合。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要落实教育惩戒权,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需明朗,改变遇事“息事宁人”“先处理教师”的思路,“理直气壮”地支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立德树人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教育惩戒的终极目的还是育人,惩戒只是育人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大众都要以平和的心态看待教育惩戒,毋需高度紧张,不要将教师和学生及家长的关系对立起来。教师既要运用好教育惩戒这一权力,也要履行好相应的义务,谨防将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惩罚和暴力,防止教育惩戒的滥用和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