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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教育惩戒权须过“五关”

要让教师敢用并用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的“教育惩戒权”,须过以下“五关”。 

第一关:《规则》实施细则的制定涉及多部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认为:“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只能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实现。除非行政委托授权,否则学校和教师都无权对学生实行惩戒。”《法制日报》刊发署名文章指出:“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严格限定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上海政法学院社会治理研究院教授章友德认为:“惩戒规则采取的是‘定性+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除《规则》外,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完善举证、质证、裁判等程序,建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上位法未作相应修改,体罚与惩戒界限不明确之前,教师的权益缺乏法律保障,学校实施细则的制定也面临困境。《规则》的落地实施首先要过“法律关”。 

第二关:《规则》能否落地实施,考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执行能力。 

《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听证。”《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从法理层面和学校的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将制定教育惩戒细则的权力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存在很多难题。将惩戒权的焦点与矛盾推给学校是将教育问题踢回原点。学校不愿“招麻烦”,教师也不愿担风险,最终可能导致《规则》无法落地。各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进一步细化教育惩戒权。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敢于担当,过好“执行关”。

第三关:《规则》及实施细则的制定要确保“教师敢用并能用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侮辱学生。《规则》中诸如“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过罚适当”“适当增加运动”等表述,让教师在惩戒学生时难以把握好度,有滥用和越界的风险。如果缺乏可操作性,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还是得不到法律保障。

同时,教师必须准确理解《规则》的内容和精神,合法使用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权利意识,又不能忽视职责要求。如此,才能过“教师敢用并能用好”这一关。

第四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家校配合,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规则》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家长职权。要发挥《规则》的作用,家校须达成共识、齐心协力,注重对学生的引导和培养。

第五关:丰富教育惩戒的“工具包”需多部门协同。

《规则》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

《规则》从法律层面为校检共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但从实施层面来看,对于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须规范工读学校管理、建立教育社工住校制度等,完善教育、矫治、改造的方式方法。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协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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