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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侵权措施当成学校管理的创新之举

近日,中国药科大学在部分教室“试水”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据介绍,学生进教室后,系统能够自动识别个人信息,自动签到签退,全程监控学生上课听讲情况,发呆、打瞌睡和玩手机等动作行为都能被识别。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课堂管理,这或许是一种别出心裁的创新之举,但这种所谓的创新是以人体生物信息采集为基础实现的,侵犯了学生的个人权利,破坏了教育主体有限管理的理念。

首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尽管该校辩解,教室属于公开场所,不存在“侵犯隐私”。但这种说法十分片面,从法理上讲,隐私权属于一种自然权利,个人不能或不愿示人的事、物、情感活动等内容均为隐私的来源,只要这部分内容与他人正当权利无涉,也无碍于公共法益的实现,法律便尊重这部分内容,使之成为隐私权利。至于权利所赋之主体身处何方,与隐私权成立与否并无多大关系。

其次,课堂上用人脸识别技术监控课堂学生表现,这种行为还牵涉一种尚未被法律充分讨论的权利——数据权。在课堂中,视频监控采集的相当一部分信息,其隐私属性并不能为权利主体所认识或认同,因此,这部分内容也就无关隐私问题。但并不是说这部分内容所指向的权利便不受尊重,数据权的出现便是在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权利新问题。从法理上讲,数据权不同于其他权利,还未完全实现拟制的权利分配、让渡、权利格局的重新形成等过程。但正是基于此,行政公权力(包括学校管理)尚未以国家行政的方式取得对数据权的处分。换言之,尽管教育法赋予学校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但学校管理方并无资格对学生信息权利进行处分。因此,校方在收集、分析、处置这些个人信息时,需要征求每一个权利人的同意。也正因如此,教育部回应称,对于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要慎之又慎,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要加以限制和管理,对涉及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此外,以敦促学生学习之名,肆意扩大学生信息、隐私权利的负担,有违学校的有限管理理念。一方面,现代教育管理活动中,需要学校秉持基本的比例原则,在实现敦促学生学习的目的时,应采用对学生权利侵害性最小的措施。为了课堂纪律管理,进行大范围的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抛开安全性问题不谈,仅措施而言,此举便突破了必要性的限制。另一方面,在教育法治化进程中,有限管理的理念还应体现在“法无授权不可为”,学校应当做到行之有据,特别是当某一举措的推行会在学生重大权利上设置过多的限制和负担时,应当考虑是否有法可依。

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图像技术与校园管理、课堂创新结合起来的案例越来越多,例如,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应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精准的学生资助工作等,将新兴技术投入校园管理,逐渐成为学校管理的创新增长点。学校意图改革、创新是一件好事,但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创新要恪守教育管理活动的基本理念,要在保证师生权利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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