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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罚教师更严重的是教育失衡

近期,山东五莲县教育和体育局追加处理的一起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引发了热议。追加处理意见引起了广大一线教师的普遍质疑。

事件中,教师杨某体罚学生事实清楚。从罚站到蹲地,再用课本抽打,甚至有脚踢等体罚行为,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伤害证据明显。

事实上,罚站反省思过的处理方式在中小学校是比较普遍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但是,“学生不服管”引发了教师瞬间的情绪冲动,致使其惩戒行为超出了教育的边界,演变成为教师不满情绪的自我发泄。

当教育变成“泄愤”时,风险就产生了。这种风险,首先来自家长的不满情绪,风险大小则取决于家长情绪的大小。其次,面临着教育主管部门的问责追责,问责轻重虽然是依法依规,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家长对问责处理的认同程度。

从事件通报可以清晰地读到,学生家长的不依不饶,导致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追加处理。人们质疑的是,加重处理,是学校处理教师的决定“从轻”了吗?如果是“从轻”了,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加重”的依据又在哪里?

从严治教,不等同于从重施罚。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体罚学生的教师从严处理直至开除都对应着“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和“影响恶劣”等情形。从通报看,公安机关未能给予立案,说明体罚学生的程度并不符合人身伤害案件的情节,也就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追加处理的三条意见,扣罚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罚尚且不论,责成所在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和纳入当地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的处罚实在骇人听闻。

师德失范、体罚越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公开公平处理,这才是应有的教育秩序和治理原则。给予教师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处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的结果既要让家长满意,也要得到当事人和广大教职工的认同,这样才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教师有过错,教育出了偏差,学校及时回应和合情合规的处理依然得到不到家长的认同和理解,教育主管部门应以公平和法治来善后,维护事件双方的合法权益。

杨某用课本抽打学生的事件处理看似个例,但影响的是整体教师队伍的心绪和观念,其带来的“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的群体效应不容小觑。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必须要看到,处理家校矛盾时如果放任“息事宁人”的态度,忽视广大一线教师的感受,会引发教师心态的加剧变异,从而导致教育结构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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