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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并不是让体罚合法化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第14条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关于义务教育的文件里第一次提到“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几年很热的一个词语。每当有因教师体罚学生被处理的事件发生,一部分教师就会痛心疾首地呼吁“教育惩戒权”。似乎那些体罚学生的教师出问题是因为被剥夺了教育惩戒权,如果被赋予了教育惩戒权,他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体罚学生而不会再出问题了。

事实上,即使国家文件明确了教育惩戒权,发生体罚学生事件,教师还是会受到相关处理。因为惩戒和体罚不是一回事,国家文件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不是赋予教师施暴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第二项就是“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显然,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教师用体罚代替教育惩戒就是以身试法。

但是,总有部分教师将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这是因为他们的基本教育素养不过关,缺少教育学生的方法和耐心,不能用恰当的惩戒措施让学生认识、反思并改正错误。学生犯了错误或成绩不理想,就粗暴地对其进行肉体的伤害或人格的侮辱,还理直气壮地把这种伤害当成“惩戒”。因为有这样的错误行为和认识,所以听到有教师因“惩戒”学生受到处理就赌气“再不管学生了”。

事实上,个别教师的体罚行为,如果离开了学校、课堂这个特殊的“掩体”,就是一种人身伤害的行为。造成学生皮肉损伤、筋骨损伤的例子时有发生。换作其他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场合,这种伤害可能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不管法律法规怎样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都不可能将对学生的伤害行为合法化。

也有一部分教师或者其他人士为教师体罚学生辩护,理由是自己小时候也是被老师打过来的。这种理由是不值得反驳的,如果认为过去存在的就一定是合理的,社会还怎么进步,文明还怎么发展?

面对教师体罚学生屡禁不止和“教育惩戒权”混淆不清的现象,对于有争议的教师伤害学生行为,不妨由专业机构和司法部门介入鉴定,以确定其属于教育惩戒还是人身伤害,这样做也许会比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做处理少些争议。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从来都没有被法律法规禁止过。成功的教育惩戒是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因此,对教师来讲,还是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素养,让自己成为被学生尊敬、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而不是寄希望于一种什么“权”让学生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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