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就教育惩戒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郑重其事地讨论了怎样把惩戒权还给教师,参会的有教师、学生、家长、律师和心理学家。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众普遍认为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对孩子有益处,对社会有贡献,值得去做。
诚如媒体所言,“没有人天生就能适应社会规则,拥有强大的自控能力。在早期教育阶段,孩子违反规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适当的惩戒能够更有效率地引导他们完成社会化”。教育惩戒对学生的教育影响自不待言。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不论是《教育法》,还是《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赋予教师拥有惩戒权,相反却严厉禁止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尽管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也明确提出,“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完全不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界限却并不十分清晰。教育惩戒,如果在国家层面没有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任凭学校和家长只是通过听证会或者家校协议之类的形式就付诸实践,则易偏离正确的教育方向。教育惩戒权——想说爱你不容易。
首先,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惩戒的标准容易跑偏。学生在哪些情况下该运用教育惩戒措施,目前没有权威的具体的标准。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提出的“经常”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经常不完成作业”“经常不遵守作息时间”等,由于没有具体的量(次数)的规定,教师在执行过程中,就很难掌握标准,要么失之过宽,要么操之过严;或者因人而异,该惩戒的没有惩戒,不该惩戒的却惩戒了。如此,惩戒很可能成为部分师德不良的教师体罚学生的手段。
其次,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惩戒的手段容易跑偏。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提出了8种惩戒方式: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静坐、诵读、抽离、陪读。学校认为,没有一种会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如果把“没有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的手段都认为是可以使用的合理的惩戒手段,则是对惩戒手段的滥用,须知“心罚”“情伤”有时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从学校提出的8种惩戒方式来看,把“加倍劳动”“诵读”“陪读”等作为惩戒的方式和手段,本身就值得商榷。如果学生从小认为“劳动”“诵读”是一种惩戒的方式,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诵读的良好品质呢?会不会造成学生对劳动、对诵读的反感心理呢?
再次,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惩戒争端的解决容易跑偏。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于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听证会所赋予的教师惩戒权就缺乏权威性。再加上听证会举办的时机、参会人员的选择、听证内容的提出等等,多由学校一手操办,有时听证会上表面意见统一,而实际上家长、学生意见并不统一。因此,一旦教师在使用惩戒权后产生了争端,就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尽管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提出:“学校会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如果不愿意接受,学校便不会对该学生使用惩戒措施”。假如真正因惩戒产生争端,没有法律制度支持的协议就是一张废纸。在国家没有赋予教师拥有惩戒权以前,不论是学校或者家长,都没有权力赋予教师拥有这项权利。
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说起来很美好,但实行起来还是有很多障碍。学校邀请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教师惩戒权的问题举行听证会,体现了学校关心学生、开门办学、民主管理的思想和在运用惩戒权方面的积极探索,值得充分的肯定。但教育惩戒权不仅涉及教师和学生的重要权益,而且还体现出一定时期重要的教育政策、管理思想和师生的伦理关系,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很容易跑偏方向。因此,教育惩戒权的使用,必须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