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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不少人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诚然,教育必须对学生有一种约束,而惩戒是教育犯错学生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施行惩戒教育应注意一定的度、量、序、式,即要规范惩戒行为,使之符合教育规律与教育的科学性。

在中小学校,总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屡次违纪违规,仅凭教师的口头批评无济于事,所以,教师为了教育学生以及严防类似问题的发生,完全有必要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惩戒教育与“体罚、变相体罚”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目前,由于缺乏完善的惩戒教育制度,教师惩戒学生的标准无法界定,如果惩戒行为过重就会使学生受到伤害;如果惩戒行为被误定为体罚或变相体罚,教师则会遭到追责。因此,建立完善的惩戒教育制度,使之合法化,是保护学生和教师双方权益的大好事。

要使惩戒教育合法化必须靠教育立法来实现,既要考虑教师教育权的行使问题,又要考虑能较好地纠正学生错误同时不会使学生受到伤害的问题。

在英国,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惩戒学生的8点要求:1.用鞭子或皮带时,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戒记录簿,列明惩戒的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后才可施行,并接受监督;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惩戒,至少具有3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施行惩戒;4.对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惩戒;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惩戒;6.施行打手心的惩戒,每双手不得超过3下;7.对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6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施行惩戒

国外学校实施惩戒教育的方式方法值得借鉴,一般来讲,只要没有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的伤害,诸如口头批评、短时间的站立思过、教鞭在手心上一定程度的敲打等等均应视为合法的惩戒。只有惩戒教育合法化,才能使教师依法施行惩戒,同时也使学生依法接受惩戒,不致伤害其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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