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有安徽萧县教体局规定学生早餐牛奶必须由班主任试喝,证明安全后学生才能喝。如不试喝,学生若中毒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近日,安徽省利辛县教育局又下令各学校教师承包1到2个池塘巡检,学生出了溺水事故追究巡检教师的责任,还给巡检教师规定了承包职责。
诸如此类的奇葩规定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对教师管理的剑走偏锋之势不免让人担忧。
一是把教师的教育责任扩大成守护责任,这是对教师职业的不尊重。
教师的教育责任可以是无限的,但监管和守护的范围却是有限的。学生存在安全问题,学校和教师不可推卸的只是教育责任,而不是校外的监管和守护责任。牛奶会不会使学生中毒,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事,附带的还有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领导的职责,岂能把教师当成“小白鼠”?池塘安全的监管是池塘管理者和家长的职责,把他们的责任揽过来交给老师就有失公允了。这种无限扩大教师职责范围的行为是对教师职业的亵渎,它会让教书育人成为安全和其他未知责任的附庸。
二是把侵犯教师的正当权益当作强化管理,这是对教师人身的不尊重。
教育管理部门有管理教师之责,但也不可侵犯教师的权利。把其他职能部门的责任强加给教师,或者剥夺教师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法定休息权,缺乏人文情怀,并不是合理的教育管理行为。作为教师的上级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呵护教师,当要求教师关爱学生的时候,也应当给予教师一份关怀。漠视教师权益的管理只会让教师寒心,如此,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恐怕会越来越少。
三是把权限不分美化为工作负责、有担当,这是对管理职责的不尊重。
教育部发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只要学校和教师尽到了安全教育的义务,而且教育过程没有过错,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和教师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为确保学生安全,安徽省利辛县教育局下令各学校教师承包1到2个池塘巡检,看似很有担当,实则是权限不分,会使其他职能部门放松警惕,间接助长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的根本是让学生确立自我保护意识和形成自我保护能力。越俎代庖、严防死守,不但会让老师不堪重负,更会使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自保能力下降。所以,教育管理部门与其让教师越权揽责,不如让其在学生的安全教育上多下些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