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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有学者在媒体发表文章,抨击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政策,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并称“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均未规定教师不得兼职。”该文作者还质疑:“为什么高校教师兼职就不影响本职工作、不败坏形象,而是增加知识价值呢?”

要讨论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搞清楚中小学有偿补课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这里已经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说得明明白白,并明确了法定的经费来源。如果学校或者教师实施有偿补课,让学生家长自掏腰包,岂非违法?政府出台政策制止违法行为,难道还需要其他的法律依据吗?

也许有人会说,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达到教学质量标准要求,教师在规定教学时间之外进行补课,有益于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因为付出了额外劳动,获取额外报酬也符合多劳多得的原则。这种认识至少有以下几个误区。

首先,义务教育是一种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需要保持高度的公平性,实行有偿补课会加重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富裕家庭可以接受更好的教育,而贫困家庭接受教育就会遇到困难,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如果学校教学质量不达标,就应该通过加强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而不能在规定时间之外再增加教学内容。

再次,高等教育具有社会服务的功能,与义务教育具有不同的属性,高校教师兼职进行校外服务并获得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对于这一点中小学教师不能盲目攀比。因此,在义务教育范围内实施有偿补课就是违法行为,对此不能有半点含糊。

诚然,中小学教师的待遇还有待提高,特别是那些在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基础教育工作者,需要采取精准措施使其尽快脱贫。但是这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决不能为了创收而危害孩子们的利益,更不能因为自身小利而造成教育事业的重大损失。

根据现有法律,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措施:

一是组织高水平教师开发一些高水平的公共教学资源,包括政府采购的网络教学资源,从而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相应奖励。这种做法既有利于激励教师提高业务能力,又有利于义务教育质量的均衡化,政府应该大力提倡。

二是鼓励中小学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兼任职业学校文化课程。在当前环境下,职业学校新生文化水平偏低,需要在实施专业教育前进行文化补偿教育。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应聘到职业学校兼课,既有利于普职融通,也能提高教师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三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国家实施的中小学教师评教授级职称的政策,实际上就是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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