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西南大学研究生魏某是河南新乡人,打算毕业后留在重庆。她在应聘重庆某区县质监局工作岗位时,被问有没有重庆男朋友。魏某坦白:“没有,我是单身。”对方笑笑,下了结论:“那你稳定不下来。”便让她离开。
“单身不稳定”这一说法,显示出一些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权的忽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就业歧视,尚无细致的条文。所以,用人单位可以钻空子,拿“性格与岗位不合”这类主观色彩较浓的解释作为借口。
与女性就业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表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只不过《规定》保护的是已入职的女性劳动者。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顾尾不顾头”——对就业歧视缺乏细致规定,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较为具体——加剧了企业对女职员的抗拒。一些用人单位在核算人力资源成本之后,更倾向于雇佣男性。
要想彻底根除“就业性别歧视”,不仅需要普及“人人平等”、“劳动权平等”、“男女平等”等粗线条的法律法规,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惩处就业歧视的力度。当然,还可以用减税、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雇佣女员工,建立“雇佣女职员”的激励机制,以解决性别歧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