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近日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中国教育报》7月15日)
这一改变将长期以来由国家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变为由各学校直接颁发具有个性特征、显示各校学位含金量的学位证。也就是说,学位是学校依据国家学位委员会确定的起点标准授予的,具体某个学位的含金量由培养和授予学位的具体学校负责,这使得学生的培养、学位获取和评定、学位颁发的责任主体更为具体清晰。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我国自1981年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1985年至1992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这样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事实上是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信誉作为担保,30多年来,这种做法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等作用。
然而,随着学位授予单位的增多,不同学位授予单位的培养质量差距不断拉大,但由于学位证书还是同样的,造成了现实中存在同样的学位证含金量大不相同的问题,这既不利于一些学校凸显自己的优质,也不利于促进一些学校改善自己的培养,甚至一些学校由于责任和权利不明确,在其中滥竽充数发学位证。在这些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继续统一制发学位证书就成了“大锅饭”,某种程度上是在保护偷懒者。夯实学位授予和发放的责任机制已经成为提高我国学位授予质量必不可少的措施,学位证改为各校印制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如果一些学校仅仅把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当作一项具体工作程序的变化,那认识未免太浅。高校应意识到自身的培养质量再也不能依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担保了,而是要靠自己的工作实效,通过自己所授学位的学生进入社会后获取的评价来建立自己学校学位的信誉。如果这种信誉高,就会吸引更优秀的学生,就会进一步提高自己学校的教学质量,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如果信誉不高,学生和用人单位就会远离这样的学校,最终这样的学校可能会面临淘汰。
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并不需要各校在证书设计和印制上攀比,而是需要在人才培养上一较高低。学位证就是一所学校培养学生的合格证,各校印制自己的合格证便于不同学校间的比较,也便于在人才交流中区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事实上由过去的印制职能转换为监督职能。各学位授予学校需要抓住这个时机,对自身学位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堵塞存在的各种漏洞,增强学位授予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真正把学生培养质量提高起来,创建自己的办学品牌,体现自身的传统和办学风格,用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行为维护各自学校的学位声誉。
一些人担心没有国徽的学位证可能会降低影响力,这实际上没有区分学术影响力和行政影响力之间的关系,国徽只能作为行政影响力的标示,不能作为学术影响力的标志。事实上,学位依靠国徽的影响力依然是“拉大旗作虎皮”,学位的真实影响力需要靠其学术含量来体现。
学位证自制是进一步明确办学自主权的表征,但学位授予单位能否充分利用好这一表征去改进自己的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从笔者的调查情况看,依然不容乐观。当前需要进行更为系统的学校管理和评价体制改革,进行更为深刻的学位授予机制的改革,进一步明确学位授予主体,使学人的治学自主权得到进一步保障,让大学内有越来越多的人生成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
总体而言,学位证书自制意味着政府给了高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国家教育部门不再以统一的样式为各高校授予的学位“背书”,各高校要靠自己的工作确保自己所授学位的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