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教育报一篇文章提出我国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建设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当前,督学责任区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了我国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中的共性问题。地方教育督导部门有的隶属于地方教育局。这就出现了教育部门自己做事,自己督导。运动员和教练员一肩挑。对督导的结果,领导可用也可不用,甚至还出现督学提出的意见被教育局长认为是“找麻烦”。因此,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是根本。
为了防止教育部门自己做事,自己督导现象的出现,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督学制度的严肃性和督学权责的明晰度。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该独立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结合以上规定看,有些地方的表述不当,是导致教育部门自己做事,自己督导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譬如,“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表述就相对比较模糊,因为“教育督导机构”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概念内涵不一致,假若地方教育督导部门隶属于地方教育局的话,那就真的会出现教育部门自己做事、自己督导现象。这种现象一旦出现,就意味着督导很可能丧失信度和效度。
其次,需要明确规定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兼职督学,在职教师不得兼任督学,有必要对教育行政管理者、在职教师兼职督学的人员进行清理。
笔者搜索各地督学名单公示,发现一种十分有趣的现象。某市教育局57名督学名单中,中学教师仅有3人,其他不是局长、副局长兼任,就是教育局各处室主任副主任、校长副校长兼任,这些督学无一不带“长”字。特约督学24人,也全是带长字的官员。在多达81人的长长名单中,教师专家仅有2人,竟然没有一个法律人士,也没有一个家长代表。
督学任职的六大条件中有这样的规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重心应该落在“工作实绩突出”六字上。但是,除了名字后面带有局长、主任、校长等等官职外,难以了解他们的工作实绩究竟是什么。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大家都讨论的问题:督学的责任是什么?是监督教育的管、办、评,监督是否有违反教育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情况出现。说白了,督学,就是独立自主给教育找问题,就是运用他们的专业所长帮助教育管理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可现在倒好,督学和特约督学的名单全被校长、副校长、主任、局长们霸占,督学监督的真实性和实效性还会有吗?
再查看一下国家2012年公布的督学名单,多为在职教育行政领导,与上级和下级又有着政绩利益关系,与同行也有着平行利益关系,让他们一边管理教育行政,一边又出面监督检查自己,这靠谱吗?而彼此互查,又受同行利益纠结,怎会做到“敢查实情,敢讲真话”?
总之,对教育部门自己做事、自己督导现象,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反思。国家对督学任职资格的审核需要细化,应将督学机构的设置独立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之外。最起码应该明确一条,在职的教育行政领导、校长和教师不得兼任国家督学和地方督学,剥离交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