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反映,根据首都图书馆历史文献阅览室规定,阅读该阅览室图书需要具有研究生及以上文凭或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研究人员,这一规定被读者质疑“有歧视嫌疑”。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此规定,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古籍等历史文献,减少使用频率。(《北京青年报》4月19日)
首都图书馆历史文献阅览室的这个规定,是为了控制历史文献的使用频率,更好地保护古籍,出发点无须质疑。毕竟许多的历史古籍是“孤本”,除了古籍记载的资料具有较高价值之外,其本身也是文物,属于需要保护的对象。并且图书馆收藏的古籍大多是纸质线装书,由于存放年代久远,本身很脆弱,读者在借阅的时候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古籍带来损坏,并且这种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一些图书馆为什么对借阅古籍有较多的限制性规定。一些读者可能对这方面的情况不够了解,或者没有站到图书馆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才对一些限制性规定产生了误解。总之,动辄就给图书馆扣上“歧视”的帽子,显然是不理性的,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笔者说这些话,只是就事论事,并非为图书馆辩护。事实上,在笔者看来,保护古籍固然重要,但古籍真正的现实价值在于研究与利用,如果一味藏之深山、束之高阁,就埋没了古籍应有的价值。知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文献典籍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图书馆的图书与典籍,每个人都有平等借阅的权利。
笔者不否认读懂古籍需要一定的文化水平,而对古籍借阅有较大需求的多是一些研究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可以无视其他群体借阅古籍的需求。现实中,一些历史研究已经不是学术专利,个人、社会组织乃至商业机构,也不乏类似需求,单纯的文凭与职称不能被简单拿来当“通行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图书馆方面大可不必担心“闲杂人等”乱翻古籍,因为历史古籍本身受青睐的面很窄,恐怕没几个人无事借部看不懂的古籍来打发时间。
笔者以为,古籍保护与利用能够求取“最大公约数”,既要满足大家平等阅读的权利,又能保护古籍本身不被损坏。尤其是在现代信息技术如此成熟的条件下,古籍本身已经不再是知识传承的唯一载体。比如,可以对历史古籍进行影印,制作复制本,或者对历史古籍进行扫描,形成电子版本,这些足以妥善保存,并且可以放心地向所有人开放。除特殊的研究需要原本之外,其他读者借阅复制的版本即可。
当然,对于像首都图书馆这样的大型图书馆而言,各类古籍数量庞大,全部复制备份和建立电子数据库,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在条件未竟之时,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可以理解。但是,这种限制性的保护措施应建立在尊重公民阅读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并且不可持续。图书馆信息化是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必由之路,让信息技术为优化服务所用,图书馆应主动作为,而不是故步自封、抱残守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