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的要求,深化中小学幼儿园评价改革,引导督促广大校(园)长认真履职尽责,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出台《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规定,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直接督导评估地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意见》指出,实施评估要组建由督学、教育行政干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督导评估组,对照评估指标,开展入校督导评估工作,形成综合督导评估报告。
督导评估队伍是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的关键因素。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好入口关,加强教育培训,优化管理服务,着力建设一支具有行政权威、专业权威、道德权威的督导评估队伍,为科学高效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一,把好选聘关口,组建督导评估力量“常备军”。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专家选聘标准,按照以德为先、专业为要、兼顾结构的基本原则,选聘一批督导评估专家,建立督导评估专家库,组建督导评估“常备军”。市(县)专兼职督学、教育行政干部、区域名校长及名教师、高校相关专家教授均可作为选聘对象,有教育相关专业背景的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家长代表也可纳入选聘范围。
第二,赋予权力责任,确保督导评估专家“有位置”。市、县政府及教育督导部门要通过发布公告、下发文件等形式,授予督导评估专家对照评估指标入校开展督导评估、依法多渠道采集和研判分析督导评估信息、形成督导评估报告的权力责任。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省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工作进度安排和组织实施方式,结合党的建设、立德树人、学校治理、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安全卫生、满意度等7个方面,根据不同学段的特点,制定督导评估任务清单。实施督导评估时,要根据评估专家的专业背景进行分工,赋予他们有区别的权力责任,并以通知或公函的形式将评估专家权力责任、督评分工告知学校(幼儿园),如有必要,也可在教育工作群发布。
第三,优化教育培训,保证督导评估专家“有权威”。督导评估专家“吃老本”,仅依赖原有的专业基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很可能流于形式。基于此,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采取聘入培训与督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督导评估专家的教育培训,促进“老本”与“新知”发生“化学反应”,实现督导评估知识、能力、素养的高质量建构。可依托网络学习资源,如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将督导评估所需的教育法律法规文件、教育督导评估知识、教育科学知识、督导评估工具研制使用等进行模块化处理,面向督导评估专家开展线上培训;也可举办短期培训班,邀请中小学教育、管理和督导评估等相关领域专家授课,开设不同专题的线下教育培训。
第四,强化管理服务,督促督导评估专家“守规矩”。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旨在引导督促广大校(园)长认真履职尽责,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高质量发展。为此,督导评估既要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校发展情况及校(园)长履职情况,还要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因此,必须强化专家管理,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实施环节,以增强督导评估的实效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并实施督导评估专家管理办法,明确督导评估专家的选聘条件程序、权力责任、监督管理、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以及工作纪律、表彰奖励、补充退出等内容。要制定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规范、流程,严肃守则、纪律,严格督导评估程序,实行督导评估回避制度,严禁偏袒和徇私舞弊,避免“印象分”“人情分”,确保督导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另外,市、县政府及教育督导部门还应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条件保障机制,为督导评估提供经费、装备、工具等条件保障。教育督导部门还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研制督导评估平台工具,为督导评估专家开展督导评估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