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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收入再分配“逆向分配”的原因及对策

一、对“逆向分配”的理解

初次分配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新的生产所得按贡献或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作用,而市场机制主要强调的是效率问题,由于企业及个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具备的各种生产要素在质量及数量上的差别,以此为依据的分配方式必然导致了分配结果的差距,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基本不具备调节分配差距的功能,从而形成贫富差距的问题。在初次分配的结果下,国家将通过再分配或社会通过三次分配的方式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调整,再分配即政府凭借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调整,以缓解收入差距、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再分配的调节方式主要体现在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在收入方面,主要的手段是税收,例如个人所得税及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在支出方面,主要以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为主。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现行的税收及社会保障政策在制度上的不合理,以及一些客观存在的因素,如逃税、逃保以及对个人各项收入具体金额难以准确统计等现象,目前的再分配手段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并没有起到期望的效果,甚至还产生了“逆向分配”的现象。通常来说,在再分配过程中,如果一个社会的财富由富人群体向贫困群体发生部分的转移,则这种分配即为正向的再分配;如果反之,贫困群体手中的货币或实物流向了富裕群体,则为“逆向分配”。这种逆向调节现象,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我国收入分配“逆向分配”的表现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居民再分配的“逆向分配”现象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社会财富的汇聚,[1]从汇聚的财富的来源来看,社会财富更多的是来源于低收入者而不是高收入者;第二是财富的支付,再分配的财富以各类社会福利的方式支付出去,其流向更多的是高收入者,而不是低收入者。实质上成为一种“劫贫济富”的现象。[2]其结果是贫富差距加大,弱势群体增多。

具体来看,目前我国再分配“逆向分配”现象呈现出日趋严重的趋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财富归集方面,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超过60%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占有大多数社会财富的富人却只承担了大约1/3的份额。不该交税甚至应该成为政府补贴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了交税主力,而本该成为交税主力的高收入阶层却往往成为漏税逃税大户。在财富的转移过程中,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经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全国社会保障经费的11%。1978— 2009年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已经由2.57倍扩大到3.33倍。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4~6倍。[3]而从我国居民对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在“缓解收入差距”方面的效果的满意度来看,王延中主编的《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本书为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中显示:约7.2%的居民认为效果“很低”,24.9%的居民认为效果“较低”,53.7%的居民认为效果“一般”,12.1%的居民认为效果“较大”,2.1%的居民认为效果“很大”。[4]可以看出,几乎大多数居民都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项目在缓解收入差距、保障力度等方面不那么尽如人意。

三、“逆向分配”的原因

(一)税收

在税收的现行政策方面,调节居民收入的税收制度一方面为个人所得税制度,而遗产税、赠与税等目前我国尚未开征;另一方面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制度

首先,从个人所得税方面来说,我们国家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的征收办法,即对应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区别其收入来源、性质采取不同的纳税方式,该种税制采用源泉征收的方法,以便于根据收入的性质实行不同的税率,可以较好地实现横向的公平。目前的居民收入统计标准将我国公民个人收入分为四个大类:工资及薪金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现在的问题在于,尽管对收入的来源以及各项收入的应纳税比率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同来源的收入对于贫富程度不同的家庭或个人来说,在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率却是不同的,而且差距较大。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家庭或个人的年度总收入将我国居民总体上划分为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的话,那么,这四种收入在中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年度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有着较大的差别。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工资及薪金所得占据了其个人或家庭总收入的大部分,而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工资及薪金所得可能只占到其个人及家庭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其中的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可能占到了大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在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大约占70%,财产性收入大约占2%;但对于富人而言,则是财产性收入要占其总收入的70%以上。尽管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是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后的结果,并不能比较直观地反映出中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数额,但从70%与2%的比例上也可看出两个群体收入差距的严重性。而从这三项收入所得的金额上来讲,通常工资及薪金所得的金额也是远远不及资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金额那么多。在转移性收入方面(该部分主要由社会保障收入构成)也表现得不公平,首先是由于部分群体较高的工资收入,可能因其缴费期间的高缴费基数,而在未来获得较高的收益;其次是高收入群体通常具有就业时间晚、人均寿命较贫困人口更长的特点,所以其受益期限也较长,所得自然也会多一些。而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节中,本应得到缓解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却因为一些原因被加剧了,目前有很多学者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称为“工资税”,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以工资及薪金所得为基数所征缴的数额占据了较大的比例,甚至于在这种“工资税”制度中,也是中低收入人群对个税收入的贡献大,而高收入阶层的贡献小。原因在于:

一是尽管我国对居民家庭或个人总收入的结构构成有着比较明确的划分,但在对这四种收入的统计方面,还难以做到详尽、准确,即对贫富程度不同的群体所取得的四项收入的金额方面不能有一个确切的把握,尤其是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两项,唯一能够有较为精确统计的就是居民的工资及薪金方面。这样,在征收时,可能造成以个人工资及薪金为基数所征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全面、严格,从而其比例占到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大部分,而依据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所征缴的所得税由于难以监控和统计而征缴不力,其最终结果是以工资及薪金收入为主要收入的中低收入阶层负担较重,而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入组成部分的高收入阶层出现了漏缴甚至逃税的局面,难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再分配功能。

二是除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其他税制,如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为主的间接税也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也显现了“逆向分配”的问题。因为间接税的一个特点在于其税负的“转嫁性”,税负的义务人并不一定就是税负的承担者,销售方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价格的方式将一部分甚至是全部的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而对于贫富程度不同的群体来说,一方面有着明显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很多商品或劳务又以同样的比例征税,导致不同群体所要承担的税负占其收入的比例不同,负担能力有差距,所以间接税也表现出了“逆向分配”的问题。

三是巨额隐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的问题。学者王小鲁和他的研究团队在研究报告《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中指出,从2005—2008年三年间,游离于统计数据之外的隐性收入膨胀了91%。其中,20%位于收入金字塔上层的人们拿走了80%以上的财富,与钱权交易和垄断利益等密切相关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城乡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相差65倍。[5]而通常来说,高收入人群具有较高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而中低收入群体所得到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较少。这部分收入由于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难以统计,所以在征收税款时,也就很难将其计算在内,这就又拉大了中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

(二)社会保障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优抚安置等项目,其中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为内容的社会保险项目无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发挥居民再分配效应的关键所在。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的再分配不平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由经济体制的多样化导致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状态,不同的保险制度覆盖不同的群体,呈现出保障效应较好的制度覆盖了相对收入较高的人群,而保障效应较低的制度覆盖的是那些本来收入就相对较低的群体。例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较,“新农保”的保障力度相对较低,而由前者所覆盖的部分城镇职工又比由后者所覆盖的农村居民在收入水平上高一些;其次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而造成的在缴费率、替代水平、尤其是待遇水平上的差距。

从待遇给付上来说,目前所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支柱性项目。但首先这两项制度均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即获益的多少很大程度上由参保人的缴费情况而决定。那么对于不同参保者来说,由于目前我国不同区域以及不同行业工资差距明显的现状,工资水平不同的人因其缴费基数的差距在领取待遇时也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尤其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看,个人账户方面,最终的养老金积累完全取决于在职时缴费的多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账户中缴费额因工资及薪金收入的差距而不断扩大,投资收益又因缴费的差距而扩张,同时国家也并未实施对储存额较低的个人账户给予一定补贴的相关政策,所以个人账户基本不能发挥代际或代内不同群体之间的再分配功能。对于统筹部分,新的给付方式的改革加入了对参保人的激励因素,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相对于以前的按照固定比例计发养老金的方式,不同缴费基数的群体获得的给付有了一定差距,尽管新的计发方式与之前的方式相比,是为了体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但统筹部分的代内分配功能还是被弱化了。

由于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这就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排除在了制度之外。目前就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有三个层次,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三个层次分别覆盖不同的社会群体。毫无疑问,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对所保障群体的保障水平、保障力度是有明显差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偏高而另两项偏低,这样就造成了三项制度所覆盖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再分配差距问题。而且,通常来说,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的社会群体与其他两项制度所覆盖的社会群体相比较,在工资及薪金收入方面所取得的收入要高一些,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的群体大多就业于国有、集体及其他正规就业部门,而另两项制度所覆盖的群体在就业方面可能纷繁复杂,这也就产生了“逆向分配”的结果。在医疗保险方面,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农合”所覆盖群体由于在家庭或个人收入方面相比职工医疗保险覆盖人群相对较低,从而使得这部分群体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占到了其总收入中的较高的比例,尤其对于农村居民,还面临能够享受到的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资源与城镇居民有很大差距的问题,这就更增加了这些群体在一些必须生活费用支出方面的负担,也成为“逆向分配”的一个原因。

表1主要涉及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两项制度。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来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正向再分配效应,个人或家庭的待遇相比起其缴费而言,待遇达到了缴费的3~4倍之多,而且获得的待遇金额也较高。而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这种再分配结果则表现出了较大的不公平,一方面是个人或家庭享受到的待遇低于其缴费,另一方面则是所获得的待遇金额本身就很低很低。一方面出现了有可能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这两项制度所覆盖群体的参保积极性。从医疗保险方面来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体现出了正向再分配效应,但显然,“新农合”制度所覆盖的群体因其缴费较低,在待遇方面也表现出了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人群的差距,所得到的待遇可能无法满足农村居民正常的医疗费用支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则呈现出了分配不公平的现象,该制度所覆盖群体个人及家庭的待遇连其缴费水平都达不到,甚至是其缴费水平的一半左右。该表数据反映出了目前我国的养老及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逆向分配”问题。

表1 社会保险各子项目的缴费及待遇占收入比重比较 单位:元,%

数据来源:王延中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2012)。

四、完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建议及措施

(一)税收方面

1.由分类税制走向混合税制

从个人所得税现行制度方面来看,国际上现行的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综合税制、分类税制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综合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收入总和减去相应的扣除数和免税部分作为应纳税额,并以一定的比例征税的方式。这种税制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反映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通过制定合理的累进税率,可以较好地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由于实施过程复杂,成本高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并不被普遍接受。分类税制目前只有包括中国在内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使用这种制度,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综合制相反。优点在于可以从收入来源区别征收,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对较为简便,成本也较低,但是不利于反应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水平。尤其是结合目前我国居民家庭和个人的收入状况来看,一方面是收入结构繁杂,另一方面是不同群体取得的每项收入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相差较大且难以准确统计具体所得额,那么在征收时也就难以做到公平。而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税制就是将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较好的结合两种制度的优点,一方面反映了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做到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或免税,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收入来源的区分直观的反应各项税收在总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的比重,便于实时调节。所以,当前由分类制转向混合制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在这一点上,比较流行的一种改革建议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6]

2.完善居民收入统计制度

由分类制税收制度走向混合制税收制度的改革在我国其实早已起步,例如:首次提出是在1996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及国民经济“十一五”纲要中都有提到。但由于改革的复杂性,混合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直未能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居民在收入结构方面的复杂性以及具体项目所得的难以确定性。对于收入构成方面的统计,如果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11项纳税项目来看,工资及薪金所得的统计相对于其他方面更为全面、准确,所以这一项也就成为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性项目。所以,能够高效、全面、准确的统计不同群体的各项收入所得是调节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发挥制度正向收入再分配的先决条件。

(二)社会保障方面

1.拓宽养老金等社保资金投资渠道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中显现的“逆向分配”问题,如对不同制度覆盖下的不同群体、同种制度所覆盖的不同区域及行业从业人员的保障力度的差别,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备不充分造成的。尽管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几年社保基金在收支方面是收大于支,而且储备逐年增加,但仍然有许多学者表示当前的基金储备如果要应对即将出现的人口老龄化高峰问题还是有困难的。出于对未来养老金等社保基金巨大需求量的考量,我们还无法从现在的基金储备中转移出更多的基金去对当前那些低收入群体实施更有力度的补偿。所以,如果能够通过完善社保资金的投资环境以及拓宽投资渠道来提高社保基金的增值能力,则我们将会有更大的力量对当前保障力度较低的群体给予更大的补偿。

2.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补贴力度,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

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财政转移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扩大[7],出现了部分财政充实地区居民缴费少但财政补贴力度大,而一些财政收入相对较少的地区则是居民缴费多但财政补贴少的现象。如果按区域划分,则表现为东部地区财政补贴水平相对较高,但内部差异性明显;中部地区虽然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相对于西部地区有明显优势,但由于人口众多等因素,对人均的补贴力度也有限;西部地区因为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补贴的水平落后于东西部地区。而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层次来看,因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达到全国统筹,一些社保资金充裕的地区无法向基金紧张的地区及时调剂,这就造成了不同区域间群体,甚至于同一省份内不同城市居民在获得的给付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齐超.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J].税务与经济,2009(3).

[2]袁竹,齐超.我国再分配逆向调节的成因及对策探析[J].税务与经济,2012(1).

[3]李长安.调节收入分配尚需多头并进[N].北京:京华时报,2011-04-22.

[4]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5]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J].比较,2010(3).

[6]高培勇,张斌.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7]张云生.从收入来源角度谈城乡收入差距问题[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12(2).

作者简介:邵文纲(1986—),男,辽宁辽阳人,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硕士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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