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通江一名中学老师在校外兼职送外卖被媒体关注。尽管当事的李老师已经辞去外卖员兼职,但围绕中小学教师能否校外兼职兼薪仍有热议。从现实角度分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能简单否定,随意“棒杀”,而应当着力加强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校外兼职兼薪行为合理有序。
首先,要明确禁止红线。尽管对中小学教师能否在校外兼职兼薪,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体制的限定性,决定了中小学教师校外兼职兼薪是有明确禁止红线的。比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又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将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列为治理师德师风突出问题。再如,《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要求,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如从事其他兼职兼薪,前提是必须按程序报告、报批,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允许且不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
其次,要规定兼职时间。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兼职兼薪的情况复杂,在何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尚不明确,但不妨从时间上作出一些规定。工作日和上班时间,教师主要精力应该花在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上,应当一切以学生和学校工作为中心,不能从事校外兼职,也不能在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以外的商业网络平台从事网络教学或辅导。在法定休息日和下班后,根据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安排,或教师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可以适当从事与自己专业特长相关的校外工作。比如,一些地区允许有专业特长的教师在校外少年宫从事艺术培训或家庭教育、心理辅导等工作,并按规定获得一定报酬。部分确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或寒暑假,从事适度的校外兼职,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待,必要时还应当给予人文关怀。
第三,要依纪严格查处。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明确了哪些校外兼职兼薪行为不可以,什么时间可适当从事校外兼职兼薪后,还要对违规违纪的校外兼职兼薪依纪严格查处。之前,公务员兼职开滴滴受处分曾一度引发热议,与此相关,教师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也让人产生困惑。《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则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依据相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可以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内部监察机构,对诸如教师违规违纪从事校外兼职兼薪等行为,由单位人事部门调查清楚后,提出意见,按行政处分权的程序依纪处理,做到违纪不姑息,查处“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