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指出,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
在督导队伍中,专职督学是核心的核心,承担着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执行等重要任务,优化督学队伍,需要强化专职督学队伍。在实施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专职督学的诸多问题,需要科学界定,予以厘清。
专职督学是何身份?
在基层教育督导实践中,专职督学的身份存在多样性与复杂性,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政府督学,由政府任命,具有一定行政级别职务,分管区域教育督导工作。也有由退居二线的领导担任的。二是督导室专职督学,即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是负责区域教育督导管理工作的行政干部。三是责任区专职督学,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育行政人员中选拔而来,专门从事责任区督导工作。这类人员具有较强的教育专业性,却无相应的编制岗位,编制仍然在原单位。
以上是专职督学的实然状态,也是基层教育督导工作者对专职督学的普遍认识。但是,以此三种形态出现的“专职督学”与相关文件的要求并不相符。《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第七条明确,督学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
由此可见,专职督学应由政府任命,属于干部行政管理系列的“领导干部”。第一种形态或第二种形态虽符合这样的任命程序,但却少有符合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的专业性条件的。而第三种形态,虽符合《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专业性要求,但没有专职督学岗位,其身份属于教师,不属于政府干部任命序列。严格来说,这三种形态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职督学。
强化教育督导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专职督学”的身份,对“专职督学”的选拔任用条件与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现实中,县区教育督导工作中责任区专职督学数量众多,工作任务艰巨,普及面大,更需要特别关注。
专职督学岗位在哪?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是《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督学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教育督导文件的明确要求。兼职督学,因为是“兼职”,编制岗位不用考虑。但“专职督学”则不同,教育督导工作是其固定岗位,专业技术性不容否定。
督导室专职督学与责任区专职督学,是专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性人员,其编制与岗位应当统一。但在现实中,大部分专职督学编制在学校,岗位在责任区,编岗不一。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专职督学编岗不一,实质上就是借调中小学教师的违规行为,属于中小学教师减负的重要事项。因而,解决专职督学编制岗位统一问题,势在必行。
专职督学如何发展?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督学队伍的专业化是督导专业化的基础,而督学专业化的重要标志是专业技术水平的确立与认定。中小学教师有专业技术评审,中小学校长有职级制认定,公务员队伍有职务晋升机制,但作为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一旦进入专职督学队伍,却再无发展空间。这极大地限制了专职督学的专业发展,影响专职督学的发展热情,也使专职督学岗位失去了吸引力。
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关键在人,核心在人。“专职督学”作为督导战线上的中坚力量,不能成为尴尬的群体。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改革的思维,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地方教育督导实际,着力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