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
《意见》一出,如潮的热议一如盛夏的气温节节攀升。尤其在陕西商洛教师因辱骂学生而被被撤销教师资格、山东日照教师因体罚学生被纳入诚信黑名单、安徽铜陵班主任正常管教孩子遭学生奶奶两记耳光、河南栾川学生毕业二十年后“报复”班主任事件轮番发酵的节骨眼上,人们对于“惩戒权”的讨论更是“高烧难退”。
古往今来,惩戒和教育始终如影随行,只不过在教育的历史长河中,惩戒呈现形式出现了阶段性的忽明忽暗。从“不打不骂不成材”到“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再到“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惩戒似乎在经历了一个巨大的“之”字型折返之后,再次回到了原点。
作为教师,笔者以为,此次惩戒权的回归,决非简单的轮回,而是今非昔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对于每位教育工作者而言,即便手握“惩戒权”,“戒惩”才应是最高追求。
《孙子兵法》云:“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战而屈人之兵,凭借的是实力,但伤敌一千自伤八百,给自己带来的消耗和损失不可避免。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最完满的结果,是兵家的理想境界。
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戒的使用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曾坦言:“我可以私下对大家说:我个人确信惩罚在学校里是会有好处的。”但他同时也提出应尽可能少用惩罚,“一般来说,应当尽可能减少处分,只有当非处分不可,当处分是适合的并得到公众舆论的支持时,才应当处分”。
熟悉教育的人都知道,再好的教育教学手段,也经不起长期、频繁地使用,惩戒也不例外。频繁的惩戒必然极快地增加学生对惩戒的免疫力,导致学生对惩戒的耐受阈值不断提升。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惩戒收到应有的效果,就必须不断加大惩戒的力度,最终极易使惩戒超出预设的范围,出现难以收拾的局面。
教育不是改造人,是唤醒人,唤醒人心中沉睡的巨人。即便到了非惩不可的地步,教师也必须清楚:惩戒不是心理虐待、歧视,也不是让人觉得难堪,更不是打击、摧残人的自尊与自信。科学的惩戒必须做到有限度、有尺度、有温度。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一个好老师,就是在他责备学生、表现对学生的不满、发泄自己的愤怒时,也要时刻记住:不能让儿童‘成为好人’的愿望的火花熄灭。”
教育,“戒惩”比“惩戒”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