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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教师自主研修学分 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要“推行培训自主选学,实行培训学分管理,建立培训学分银行,搭建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的‘立交桥’”。早在2012年,教育部在辽宁、浙江、湖南、重庆等地启动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经过3年多的试点工作,4省(市)试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取得了成效,教师全员培训有序推进,培训专业化管理水平有效提升,教师参训动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教师专业持续发展。2016年之后,许多省份及市县积极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如北京、上海、江西、四川和陕西等一些省份先后出台了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

但是各地的《办法》比较多的重视他组织的教师培训,而对教师自主研修关注不够。如北京市规定,到2020年,每名中小学教师都要至少修满36学分,总学分由三个部分构成:必修课程16学分,选修课程10学分,校本研修课程10学分;但在教师自主研修方面,却只是明确了在职学历提升的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培训学分包括两方面:一是他组织的教师培训;二是教师自主研修。前者指的是教师参加的国家、省、市、县、校五级培训,后者指的是教师参加的自组织学习和独立自主学习。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钟启泉认为,要摒弃旧式的培训(传统的指令式培训),让每一个教师享有研修的自主权,“教师的专业成长别无他路,唯有扎根自律性与创造性的教师研修,才是引领教师从‘教书匠’走向‘反思性实践家’成长的康庄大道。”因此,教师自主研修应该得到鼓励支持。201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教师自主研修的学分比例要求,规范引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服务。规定教师自主研修的学分定额及其在周期学分总量的占比,制定教师自主研修学分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和核定办法,成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

第一,要明确教师自主研修占比。教师自主研修主要包括非正式学习(自组织学习、自主非正式学习)、在职学历提升以及参加非教育系统组织的继续教育(如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学习、获取与教师职业相关的能力/资格认证证书的学习)等。对于在职学历提升,可以通过制定学历教育学分转换为教师培训学分的办法,进行转换认定。如北京市规定,在“十三五”时期参加所教学科相关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者,所学课程可按20学时1学分折抵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对于其他自主研修的方式,需要建立以学习成果为导向的学分认定机制,也就是教师提供参加自组织学习、自主非正式学习和非教育系统组织的继续教育的成果,可包括“作业”(如读书心得、感悟随笔、实践反思)、作品(如教育专著、教学论文、研究报告)、能力(资格)认证证书、实践操作表现(如教育教学工作的评比、等级认定)等。目前,以学习成果为导向的教师自主研修学分认定机制还有待建立,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教师在在职学历提升之外的自主研修,这是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建立的痛点之一,迫切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教师自主发展。我认为可以将教师自主研修的学分设定一个占比上限,如五年周期内不超过学分总额的15%,其中参加非教育系统组织的继续教育的学分不超过5%,以鼓励教师围绕本职工作岗位进行自主研修。占比设定在15%之内,也确保了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实施的“五级培训”占据着主要位置。

第二,要规范成果的申报与核定。以学习成果为导向的教师自主研修学分认定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两项内容:学习成果谁来认证(申报和评价);学习成果如何记入“学分银行”(记录和存储)。有专家指出: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的效果取决于规范、标准的技术安排和良好的运作。国际上非正式学习成果主流认证方法有五种:档案评估法、实践操作法、访谈评估法、挑战性测验和陈述法等。这对于认定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修学分的制度机制建设具有借鉴作用。首先,建立教师自主研修的学习成果申报规范、办法和学分认定标准、细则;其次,设立专门机构及专业团队,应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合理的评价方法,履行评估教师自主研修学习成果的职责;第三,将自主研修的学习成果所取得的学分提供给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以及教师个人;第四,认定教师自主研修学分,并记录和存储在“学分银行”。

在教师自主研修的学习成果申报和评估方面,可以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筛查—县级汇总—机构评估—反馈结果—申诉复评”的流程进行。(1)个人申请:教师个人根据教师自主研修学习成果的申报规范、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自主研修的学习成果;(2)学校筛查:学校依据教师自主研修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标准、细则,对教师提交的成果进行筛选、核查,确保真实性和符合质量要求;(3)县级汇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培训职能管理机构(如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对中小学提交的教师个人学习成果进行分类汇总,并提供给学习成果评估专门机构;(4)机构评估:学习成果评估专门机构组织专业团队,开展评估活动,形成对每位教师学习成果的评估结果;(5)反馈结果:按“学习成果评估专门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管理机构—中小学校—教师个人”的程序反馈评估结果;(6)教师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申诉进行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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