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有些新闻要放在一起看才有趣。近日,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对体罚学生的教师作出追加处理,舆论一片哗然,纷纷将焦点对准了教育惩戒权。相比对教育惩戒权的争论,教育主管部门对当事教师追加的处罚决定更值得关注和讨论。
相关报道已证实,当事教师体罚学生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处理该教师无可厚非。学校之前作出的处理决定基本上是类似事件的“顶格”处罚。但事发两个月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继续“加码”,不禁让人追问:在依法治教的法治思维中,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罚裁量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是停留在“研究决定”的权力任性?
正如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解释:“教师杨某所犯过错需要严肃处理,但还达不到需将其开除的境地。此处理决定不等于将这名教师开除,其可以重新竞聘县内其他学校岗位。纳入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是指社会信用等级降级,5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树优。”责成学校不与该教师续聘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范围,将当事教师纳入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的认定和执行主体是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存在行政执法的“越权”行为?这些都是需要当地正面回应的追问。
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地方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权力清单”,应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宗旨,依法行使权力。在此背景下,对于已经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体罚学生是事实,但是处罚当事教师的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裁量,而不是哪款处罚条文好用就用哪款,甚至放任一些人炫耀权力。
后续的报道也一再证实,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并没有全国联网,这不禁令人哑然失笑。难道不联网就能掩盖行政处罚决定的随意吗?不可否认,没全国联网可能不影响该教师买机票、坐高铁,但是效果的无影响并不代表该处罚决定可以成为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
有评论认为,这是“一桩小事”!对此,笔者极力反对。对当事教师而言,其职业上犯的错误当然要由个人承担对应的处罚,但作为一个公民,其不应更不必承担与其错误不相对应的处罚。也就是说,个人信用评价系统的法律适用性问题不应该由教育主管部门说了算。
如何保障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体制内的教师群体往往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面对存疑的处罚决定,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事件来说,如果不是舆论的传播,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即时生效,谁还关注、衡量或追问一个公民是否受到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当然,或许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确有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执法权,但这种权力一定要经得起上位法的检视和事实逻辑的推敲。要求教师依法从教,教育主管部门更应率先垂范,保证依法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