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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部门让教师证明“我是我”实在荒唐

当下,教师资格注册正在许多省市进行。但在填表时,如果教师资格证等信息有误,教师本人必须证明“我是我”。

国家第一次颁发教师资格证的时间是1997年。因为种种原因,那时的教师资格证上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有些误差,如有的教师姓名中个别字写成了同音字,有的教师身份证号码有误。出现这种情况的教师被告知要到派出所开具“我是我”的证明。而教师到了派出所后得到的答复是:教师资格证归教育局管,需要见到教育局开具的“你是你”的证明后,方可给你开“你是你”的证明。如此一来,教师们只好又返回教育局开“我是我”的证明,再到派出所换取“我是我”的证明,最后将证明交到教育局去。

不难发现,这场“我是我”的证明历程是从教育局开始的,最后转了一圈,还回到了教育局。而起关键作用的,还是教育局出具的给派出的证明。这样的“证明轮回”,让人不禁怀疑是一场“逗着教师腿转圈”的闹剧。

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一个目的,就是全面统计教师的基本信息,为教育部门的教师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由于首次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时还没有统一的教师信息系统,加之证书信息是人工手写,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在所难免。

有错必纠,这是原则。问题出在哪,就应在哪里解决,才合情合理合规。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上面的注册信息是在颁发过程中出错的,也就是说,“证是自己证,证是自己写,错是自己出”,现在更正一下上面的错误信息,为什么却非要找派出所来开证明呢?派出所对教师资格证上的信息知情吗?因为人家不知情,所以又反过来要求教育局开证明,教师拿了教育局的证明,到派出所“换”一个证明再回到教育局,最后的错误修正还是教育局的的事,这不是自找麻烦吗?

其实,就像人家派出所说的那样,“教师资格证归教育局管”——教师身份、教师资格证等信息的真伪,是教育系统内的事情,跟派出所没有半毛钱关系。特别是对于从教几十年的教师,其教师资格证信息有误,由学校开具证明、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审核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就完全可以了。那种对“自己人”不信任、要找“外人”开证明的做法,看起来好像工作认真负责,实质上是对自身管理能力不自信的表现,是在推卸责任。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尊师重教的体现,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性和存在感,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而当下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资格注册时,怕担责任,让教师低三下四、求人证明“我是我”的做法,不仅给教师徒增了许多麻烦,还让教师尊严尽失,有违教师资格实施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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