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先生向重庆晨报投诉称,自己给小孩买了一台平板电脑,小孩把电脑拿到学校去玩,老师发现后将其没收。等自己去要时,学校居然回复“销毁了”。对此,校方解释,学校有“学生入校严禁携带、使用手机和电脑,若发现一律没收销毁”的规定,而且该规定“由来已久”。(2月28日重庆晨报)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把电脑带进校园,电脑被学校没收并销毁,是学生咎由自取?非也。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以断定,销毁学生的平板电脑,并非学校所言“欠妥”那么简单,而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无视学生的权利,对侵权行为不以为然,有的学校甚至将没收的手机、电脑在升旗仪式上当众销毁。此侵权行为不仅缺乏温情,也缺乏柔,对学生是不良的示范。
一项对学生合法权利具有侵犯性的规定却“由来已久”,顽固地存在着,且能得到部分家长的支持,可见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不难发现,在校园里,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比比皆是,且千奇百怪。禁止学生穿进口鞋进入校园,侵犯了学生的选择权;出台男女同学交往“十不准”,包括不准以兄妹或其他亲密词语相称,不准单独陪护就医,不准在校内过生日,不准肩并肩到茶炉房接水或在校园内闲逛,等等,侵犯了学生的交际权;孩子们添饭时,不能说话,只能通过手语表达,添饭示意“石头”,加菜加汤比划“剪刀”和“布”,侵犯了学生的话语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制定和出台校规,有必要,也必须。否则,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没有保障,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难以养成。但学校不能只有规则思维,没有权利思维。如果规定有损学生的利益,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就是“笑规”,贻笑千古。更为严重的是,“笑规”的副作用,可能影响学生的精神发展,伴随学生终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绝大部分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有限,在强大的学校和强势的老师面前,许多学生对侵权行为只能忍气吞声,缺乏维权意识和行动。或许正因如此,对学生合法权利具有侵犯性的规定才成为“老规矩”,才有更多的学校制定有损学生权益的校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应是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神,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学校保护,谈何教育?正如有家长所言,如果将没收的手机、电脑,通过侵权的方式进行处理,学校如何教会学生尊重法律?学校如何帮助学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也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履行此职责,当好学生权利的保护神,需要从捍卫学生的合法权利开始,自觉废除有损学生权利的规定,自觉规范有损学生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