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组织入园考试、小学化管理和布置家庭作业和购买教辅材料等情况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开设拼音、算术、英语等小学课程,这让本该在游戏和玩耍中成长的幼儿失去了属于他们的乐趣。此时,我们也许会去责问相关幼儿园的办学思路与水平,会去质疑家长们“殷切”的非理性要求。但有句俗语叫“牵牛要牵住牛鼻子”,在规范学前教育的办学方向上,职能部门的督促与指导作用尽管是重要的,但立法机构出台相关的《条例》,却会在规范学前教育的办学行为上更容易到位。
其实翻开早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这是宏观的要求,至于怎样才算“和谐发展”,有待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在时下学前教育出现小学化倾向的情况下,为其划定红线和明确处罚办法很有必要,《条例》的出台无疑为其他地方提供示范与借鉴。
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由于我国的幼儿园分为公办、私立等多种形式,所以从教育等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上来说,在面对办学相对独立的私立幼儿园时会有更多的复杂因素和阻力,而现实中由于受限于公办幼儿园的资格和入园数量限制,众多的幼儿尤其是外来打工人员的孩子会更多地进入私立幼儿园接受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学前教育的相关条例如能及时出台,必然会为促进学前教育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助一臂之力。
消除了学前教育中揠苗助长的现象,让幼儿按规律健康成长,自然会减轻人们对今天的孩子是否最终会“赢在了起跑线,输在了终点线”的担忧。早在数年前,针对幼儿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小学化等倾向,一些地方如昆明、济南等地已采取行政性措施加以纠偏,但从长远看,这些举措终究是权宜之计,最根本的措施是相关法规的及时跟进,因此,《条例》出台的现实意义是值得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