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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育惩戒走出尴尬境地

“教师不敢批评学生”这一话题最近成为蒲公英评论热议的话题。在我看来,教师不敢批评学生,凸显的是当前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尴尬地位。我国的教育类法律法规对于教师的惩戒权缺乏明确规定,这使教师行使惩戒权处于灰色地带,教师实施惩戒,不论合不合理,一旦家长维权,教师就处于不利地位,需承受不利后果,致使教师连批评学生都不敢了。

教育惩戒在中国有数千年的历史,古代和当今许多杰出人才都是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惩戒与鼓励一样都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手段。鼓励与惩戒都有其特定的适应对象和适应范围,任何一种手段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圣药,教育者应该依据受教育者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选取教育方式,真正做到因材施教。鼓励与惩戒都应该有“度”,鼓励也好,惩戒也好,超过这个限度不仅达不到教育效果,还会对受教育者产生伤害。

目前,教师行使惩戒权,缺乏规范性,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何种惩戒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就容易造成教师因实施惩戒无法律保障,而放弃使用;或者滥用惩戒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无论何种情况,对于教育活动的实施,都是极为有害的。

我国教育法规应该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的实施予以规范。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同时明确惩戒细则,如: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惩戒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刚刚与受罚学生发生冲突的教师不得实施惩戒;惩戒必须考虑学生性别;等等。

让教师、学校行使惩戒权,有法可依,让教育惩戒走出尴尬境地,既是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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