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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理应指向“非营利”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3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11月1日广州日报)

民办学校的“营利”与“非营利”之争,由来已久。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再三修正相关表述,可见意见分歧之大。从二次审议稿中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到三审中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立法机关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性质的认识逐步达成共识,义务教育理应指向“非营利性”。

或许,有人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没有那么可怕。但事实上,在教育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教育领域内的商业资本与公共资源早已模糊了限界。一方面一些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利用公共资源设立分校,收取高额学费,牟取种种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商业资本也“不甘居人后”,各种“贵族学校”严重破坏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损害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更令人忧心的是,商业资本与某些掌握公共资源的学校(多是名校)合流,为了牟取利益不择手段,这既伤害了教育公平,加重家长的负担,也滋生了腐败。

明确义务教育的“非营利”属性,着力强化其公益属性,显然更有利于教育的健康发展。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其高昂的学费不仅加重了家长的负担,也打乱“划片招生”政策,教育资源的均衡性受到严重冲击,由此带来的是教育的普惠性受到广泛质疑,免费性更是空中楼阁。

需要指出的是,在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同时,也需要强化政府的相关责任。之所以出现学校“营利”与“非营利”之争,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投入不足有关。义务教育不像高中教育那样能取得令人瞩目的高考成绩,更多的是夯实基础、打牢根基,其成效慢的特性很难为官员的政绩增光添彩,因此,地方增加投入的动力往往不足。

只有政府加大了投入,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有更大的吸引力,同时剥去 “假民办”的外衣,实现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免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才会更加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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