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母校校长马敏委员提到“校闹”问题,深有感触。自己在中学教书的时候也遇到过“校闹”,而且家长还是自己的邻居,也正是那场“校闹”才让自己下定决心走出农村。时至今日,“校闹”和当初有很多区别:过去“校闹”更多的是学生和教师发生冲突后家长“大闹校园”,而今天的“校闹”则更多的是学生出了意外后,家长到学校闹事以求说法。
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要加强立法解决“校闹”问题。但是学生出意外,各种原因都有可能,而现在法律又没有建立案例库参照执行。即使现有的“校闹”案例那也是学校和教师“遇官司必输”,无法作为参考依据。此时,我们要分析的是为什么学校和教师“每打必输”?如果对“校闹”立法的话,那应该倾向于哪一方呢?如果倾向于校方,那是不是意味着过去的所有的“校闹”案例都存在着执法不严,或者乱执法呢?如果不是乱执法,那就是有所依据了,那么依据又是什么呢?
其实“校闹”问题之所以难解决,原因有三点:一是社会舆论认为学生家长值得同情。二是很多人认为,学校是公家的,花点钱赔偿下家长也算是廉价的“公益”。所以,无论是学校、社会,还是相关部门都会倾向于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适当补偿学生和家庭的损失。三是社会上依然存在“进了大学就是大学人,生老病死都由大学包了”的观念;四是人们都觉得学生是受教育者,尽管大学生的年龄都属于成人范畴了,但学校仍然是他们的全方位监护人。
正是这种社会心理,导致家长不分是非,坚持认为学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要承担所有责任。一旦出事,无论大小,必然来闹。哪怕学生误入传销组织,也认为是学校教导不当。
解决“校闹”问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不能隐瞒事实。只有信息公开,才能区分责任在谁的身上,而不是遮遮掩掩,以至于家长把事情往更坏处想。二是把校园管理以及教学任务与学生私事区分开来。本科生、研究生都属于成人了,应经能够承担义务和责任了。诸如失恋之类的事情纯属私事,即使无法毕业依然是私事,如果学校没有故意或恶意刁难的话,学生都应该为自己过去的行为承担责任。
据我观察,“校闹”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校“怕出事”、“怕出丑”,为此不惜高额赔偿,以求息事宁人。结果,学生一出事,家长就来闹,只要家长闹学校就赔偿成了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