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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应设“工士”学位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提出“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一月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试点为1103名优秀毕业生授予了“工士”学位,引起社会关注。

高等职业教育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特色在于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设立“工士”学位制度有利于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自身特色。

“工”与职业教育有着天然的耦合性,无论是《说文解字》、《说文解字注》、《甲骨文字典》、《康熙字典》,还是《考工记》、《天工开物》等古代典籍,对“工”的解释都蕴含着对技术、技能工作的擅长和熟练。“工士”学位,既适用于理工科类专业,也适用于人文社科类专业,能清晰地彰显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特性。

美国高等教育学家克拉克·克尔说过:“在某种意义上,学位就是红绿灯,使得学生的车流通过高等教育的各个阶段。从副学士到博士学位,各级学位都起着测量和奖励学习成绩的作用,它们影响着录取政策、课程内容和年轻人在大学中的学习期限。”不可否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样也需要被测量和评估,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应当有自己的学位。

就目前而言,我国高职院校学生录取分数线从100多分到400多分不等,而且有些学校实施注册入学,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差异性很大,单一的专科毕业证书已不能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授予“工士”学位,旨在多一种评价,增加一份激励,以激发学生努力学好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工士”在国外早已有之。早在1899年,美国就开始设置了“副学士”学位,20世纪中叶,社区学院成为美国授予副学士学位的主体,美国实施副学士(或协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制;1991年,日本修订《学校教育法》,规定授予两年制短期大学和五年制初中起点的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短期大学士”、“准学士”学位,不同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还可授予“专门士”和“高度专门士”等;2000年,英国颁布《基础学位计划》,提出拓展高等职业教育,增设两年制职业性的“基础学位”;2004年,澳大利亚在其学历资格框架中新增了两年制高等教育“副学士”学位。发达国家的这些学位划分和规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工士”学位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设置“工士”学位,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以提高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

(原载新京报,标题为《职业教育应设立“工士”学位》,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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