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为了落实该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参照公务员或机关事业单位,为教师补齐一次性工作奖励。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教师一次性工作奖励一般参照工作年限、职称等级、工资基数等发放,这就带来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将工作奖励等同于传统的福利待遇,与教师的工作量不挂钩,与教师的工作绩效不挂钩,只是大一统的“大锅饭”。此外,奖金的多少在一定范围内还呈现出倒挂现象——优秀的年轻教师,工作负担重,成绩突出,得到的奖金反而少。
教师一次性工作奖励,是贯彻落实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水平的有效措施,其性质相当于绩效工资,是对传统绩效工资的有效补充,应当按照绩效工资发放的办法实施,而非一发了之,人为制造矛盾与不公。具体而言,教师一次性工作奖励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目前来看,教师一次性工作奖励发放多采用后续补发的方式,这样的奖励明显滞后,还存在发放时间紧、流程简单化等一系列问题。作为工作奖励,不妨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教师工作绩效奖,形成一次性工作奖励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要完善评价机制。工作奖励应与工作业绩挂钩,教师一次性工作奖励同样如此。区域层面,一次性奖励总额是一定的,是按照教师平均数核算的,但具体细化到每一所学校,教师之间则应当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样才能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教育主管部门与教育督导部门应建立完善学校评价机制,对区域内学校的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出相应的等级,并将评价结果与一次性工作奖励挂钩,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学校层面,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一次性工作奖励考核发放办法,对奖金进行二次分配,真正发挥工作奖励的导向激励作用。
三要统筹倾斜项目。区域可以从一次性工作奖励中拿出一定的数额,设置相应奖项,如教育教学成果奖、教育教学质量奖、优秀教师奖等,重点奖励在区域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以弥补奖励机制不活的缺陷与不足,尽可能激发教育发展的原动力。
教师一次性工作奖励,是落实教师工资待遇的重要举措。将好事办好,奖励应与绩效挂钩,以真正发挥奖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