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教龄津贴的具体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该标准一直沿用至今,已经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花坪小学副校长刘发英建议:提高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标准,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5月21日 中国教育新闻网)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也是决定教育质量的核心要素。没有一支稳定优质的师资队伍,教育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设置教龄津贴的目的就在于激励教师长期从教。根据教龄年限,设置教龄津贴标梯度标准,有利于留住优秀教师,让扎根教育的老教师有幸福感与获得感。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最高每月十元的教龄津贴显然已经失去了激励作用。时过境迁,工资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水准与物价水平也在不断上调,如若依然套用几十年前的老标准,会让津贴成为可有可无的形式,也产生不了应有的调控与导向作用。
一般而言,老教师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专业能力与教学水平也渐趋成熟,通过教龄津贴的形式,适当增加老教师收入,是对老教师工作的肯定。作为以职称为依据的工资分配制度的补充性政策,教龄津贴可以让教师工资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同时,也更能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提高政策的满意度。
总之,提高教龄津贴,是尊师重教的重要体现,是落实教师工资待遇、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行动,对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特别是终身从教,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