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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双一流”不应成为人才招聘新标准

今年两会,针对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南通大学校长施卫东建议,禁止将“双一流”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门槛。他表示,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并不意味着在每一个学科专业都是高水平,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也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毕业生都是一流人才。

施卫东还表示,多地政府仅仅为“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人才绿色通道等方面设计各种优惠措施,剥夺了其他优秀人才享有良好待遇的权利。在笔者看来,“双一流”是一种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而非促进就业策略。将“双一流”的“帽子”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人才绿色通道”等就业优惠措施简单“挂钩”,有损社会公平,也有悖于中央文件精神。

从操作层面来看,将“双一流”作为“千里马”的标准,的确便于操作。首批“双一流”高校,一共137所,数量大概占全国本科院校的1/10,占全国所有高校的大约1/20。在1000多所甚至2000多所高校中招贤纳士,工作量可能会增加10倍到20倍。而在经过国家遴选后的100余所“双一流”高校中选择,则更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选出更优秀的人才。

但这种做法,有以“帽”识人之嫌。不去认真考察戴“帽”者的实际能力、水平以及与所聘岗位的匹配度,而是一见高“帽”就送各种优惠措施,这种“简便”做法,貌似高效,实则暗藏隐患。可能会助长“重表不重里”的不良风气,可能会错失无“帽”良才,也可能会招来不合用的“高层次人才”甚至徒有其“帽”的庸才,无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另外,这种以“帽”取人的做法,是以牺牲一定的社会公平为代价的。一刀切地将非“双一流”学子阻挡在就业优惠措施的大门外,对他们无疑是一种歧视和伤害。“双一流”和非“双一流”都是国家创办的大学,都同样值得尊重,不能把本应均衡享有、平等享有的公共资源或政策,人为地限定在“双一流”范围内。

去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党和国家对于人才评价的态度是鲜明的,要把“能力、实绩、贡献”作为人才评价的标准,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显然,将“双一流”作为一流人才的代名词而不顾其他,为“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大开就业“绿灯”,有“唯学历”之嫌。以此类推,在促进就业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避免“唯学历”取人的现象。上了大学可以是人才,没上过大学或只上了职业技术院校、技校的,同样也可以是人才。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出台就业优惠措施,有利于招纳良才,助力发展。但从发展趋势看,不应以是否“双一流”或者是否拥有“海归”“博士”“教授”等帽子作为唯一或首要授予标准。改变以“帽”识人用人的传统思维,科学设计一套更加公平的用人识人体系,考验着用人地区政府、单位、部门的智慧和担当,也应是其接下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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