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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地方政府须有法治思维

教育部近日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根据《办法》,评估体系的建设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核心,设计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方面内容。

对比2012年出台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此次发布的《办法》在督导评估框架的设计、指标的选取、标准的测定等方面,突出了“更加均衡、更有质量”。旨在推动义务教育在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做到优质均衡。

从基本均衡发展走向优质均衡发展,在解决普及“有学上”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学得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指向。作为一项督导评估办法,《办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政府保障程度评估分设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显然,要达到“更加均衡、更有质量”的目的,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更需要地方政府给力,政府既是强有力推进器,也是坚实的保障。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教育投入保障力度,是各级政府努力加快教育发展、推进教育公平的责任。然而,从现实实践来看,如何把“教育优先”的重要理念转化为重要举措,并落在实处,目前的效果与理想之间尚有一段距离。义务教育的大班额、择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等,仍然是横亘在教育发展之路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也暴露出地方政府在履行教育职责上仍然不尽如意。

从基本均衡发展走向优质均衡发展,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要求,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县域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治教,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的义务和责任,督导评估是手段,更重要的是通过督导评估,促进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在义务教育履职上的缺陷,在更为广阔和长远的视野上,从基本均衡发展走向优质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实现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克服以往一些督导评估时“政府保障程度”升上去,督导评估结束后“政府保障程度”降下来的弊病,政府必须转变服务理念,从被动走向主动,将高调的“教育优先”化为切切实实的责任,用法治的思维促进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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