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徐汇区的李女士(化名)质疑居委会“未给孩子安排任何活动,只是开学前在孩子的实践表上敲了个公章”的行为是“弄虚作假”。对此,居委会表示,学校给居委会“布置”的寒假任务,并不好操作;而且依照相关法规,“安排中小学生活动并盖章”早已明确不是居委会的职能了。
徐女士孩子的情况并非个例。学校与社区相互配合,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一直是教育理论界倡导的方向,教育部2011年5月下发的《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要尽快“构建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但是,时至今日,多数地方的学生社会实践仍是一种表面形式,并未落到实处,更未“成为教育常态”。
个中原因,一是不少学校被动应付。安排学生假期实践并非学校“本意”,只是根据上级相关要求不得不安排,因此对学生实践活动只是发个通知,印张表格,将盖章表格存档了事。二是多数家长“不以为然”。他们一怕孩子参加活动受累,二担心孩子活动安全,三惟恐耽误了孩子的假期补习。不要说社区不安排,即便安排,很多家长也不会让孩子去。三是社区不愿配合。对社区来说,学生实践活动只是学校给学生布置的一项“作业”, 社区又不是学校的下属机构,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活动非“份内”之事,如果不是照顾家长的情绪,完全可以置之不理。
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之所以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沦为虚假的形式过场,根本原因是人们的教育理念还停留在“应试”的层面上,将学生的学习狭隘成“应试知识”的吸纳,将孩子的能力定格在“解题应试”上。多数学校、教师、家长并未认识到开展社会实践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是学生核心养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当代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作为社区,更是没有深刻、全面理解教育的涵义,未意识到社会教育是孩子教育的重要一环,社区是对孩子进行社会教育的基础机构。《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因此,社区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配合学校的工作,也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
孩子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在当下,要补齐“社会教育”这块短板,一是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尽快“构建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这不仅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努力,更需要政府的协调。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学校、社区及其他社会教育机构联合组成的学生社会实践组织,比如像重庆等地组成的由共青团市委、市民政局牵头,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青少年社会教育协会”,制定相关章程,提供资金保障,使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人来管,有章可依,有经费可用,有地方可去;让学生实践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落到实处,践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