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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师生冲突,可建立当事教师回避制度

近日,广州禅城有学生在上英语课时,惹怒了老师,被老师罚写“我是SB”100次。校方负责人称,该老师在课上教学生写英文字母时,学生说了“傻逼”这个词,老师没控制好情绪。学校已对涉事教师作停课处理。(11月2日广州日报)

社会公众在评判师生冲突时,总是认为学生小不懂事,教师不能和学生一般见识。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在此无意为那些行为过激甚至触犯法律的教师辩解,只想提出一个问题:当面对学生的侮辱的时候,教师应该如何处理?

不少人会说,学生骂老师了,老师可以教育他,但是不能骂学生、打学生。当学生辱骂教师时,教师会比较反感这个学生,处理这件事时会被情绪左右。要么采用惩罚的手段,要么听之任之。教师并非圣人,既然对教师来说与学生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极高,我们就不能指望教师在任何情境下都能淡定自若。管,容易过激;不管,师责不容。在此情境下,教师又该如何做?

在我看来,师生冲突发生后,教师作为当事人之一,不再具有针对此次冲突教育学生的优势和权力。有鉴于此,学校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定教师把学生交给专门管理学生纪律的部门,如学生处或者政教处处理。这样做,可以更好地保护教师和学生,使教育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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