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应该由哪些人担任,如何发挥专、兼职督学的作用,是需要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研究的重大课题。
1983年7月,教育部发布的《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便明确了督学的任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职权与条件。后来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也对督学的任职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督导室设置了一定的门槛。
督学入职是有条件的,可是,有的地方对督学的职责与任职条件认识不到位,拉低了督学的任职条件,降低了督导室的门槛,将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中能力不足者安排到督导室任督学,从这个角度来说,督学被称为“养老职务”并非空穴来风。
督学被称为“养老职务”,不只是因为督学年龄普遍偏长,主要是因为部分人难以胜任督学岗位,对工作的热情减退,既不能干事,也不愿干事,即使到学校督导,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督学工作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也对督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督学需要有较强的学习力,能够准确解读政策精神;要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督促学校将教育政策及时落实落地;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表达能力,能够有理有据地督促地方职能部门严格贯彻落实教育政策,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办学水平。
督学岗位并非无关紧要,督学也不是“养老职务”,要能干事、会干事,且能够把事干好。督学由哪些人担任,是否能做、会做,决定了督导制度能否“长牙齿”。各地在挑选督学时要把好入口关,将思想素质做为第一标准,将能干事作为第二标准,简而言之,就是要“德艺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