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虽然能在某种程度上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但从课后服务实施的初衷和教师评价的角度来看,此举有待商榷。
开展课后服务,初衷是为家长分忧解难,解决部分家长上下班时间与学校放学时间不一致的难题。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应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力求做到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但是,课后服务时间属于教师法定工作以外的时间,教师是否参加课后服务,也应坚持自愿原则。将参与课后服务情况与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发放挂钩,相当于变相强制教师参加课后服务。
此外,将某项内容纳入考核体系,要考虑是否适用于所有教师。就现实来看,有些教师确实没有能力参加课后服务,如果将课后服务情况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参考,对于这部分教师来说有失公平。
将课后服务情况纳入教师评价体系,还涉及课后服务评价问题,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课后服务不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或安排老师辅导学生完成当天作业,或开设特长班、兴趣班,引导学生发展特长。教师的课后服务情况如何评价?如果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课后服务效果,有些教师可能会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强化学生文化课辅导,如此一来,岂不是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可以将参与课后服务的表现做为评价教师的“参考”,但如果将其与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则有失公允。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影响教师的积极性。要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不一定非要给教师戴上评价的“紧箍咒”,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提升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补助比例。课后服务是教师付出的额外劳动,教师理应获得与工作量、工作效果相匹配的劳动报酬。学校要准确测算教师在课后服务时间付出的劳动,科学评价教师课后服务的工作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按时足额发放课后服务补助,以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
二是坚持“特事特办”原则,每年按比例评选一次“课后服务先进个人”,与校级优秀教师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