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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轮岗制度化需坚持“五要”

新学年开学前夕,往往是教育系统的人员调整之际。随着教育均衡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县管校聘”制度的逐步施行,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校长与教师交流轮岗也逐渐制度化和常态化。

在城乡教育差距仍然明显的现实情况下,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作为一项有现实意义的举措,考验着职能部门和相关学校的责任心、管理智慧和教育情怀。倘若工作不到家,很容易出现一些违背人文情怀、不利教师成长的行为。因此,我认为,交流轮岗中要做到“五要”。

首先,交流轮岗应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进行。以前,有的学校将一些身体不好或怀孕的人员视为“包袱”,把他们“交流”出去。一所学校中,难免会有因积劳成疾、伤残、怀孕等原因不能从事繁重教学任务的教师。而前往农村交流轮岗的教师往往担负着帮助所在学校提升的重要任务,一般会担任一线教学和满工作量的角色,假如让这些教师进行交流,对教师身体康复不利,也会给所到学校带来工作安排上的麻烦,还与国家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相悖。

譬如教育法就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条款;义务教育法也有类似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要求对劳动者患病、负伤、怀孕等情形下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除非本人同意,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不可随意更改。因此,对不适宜交流的病、残、孕等教师给予必要的照顾,不但体现了教育的人文情怀,更是尊重和遵守国家法律的严肃问题。

其次,不同学段间教师的交流要在充分考虑其合理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一些地方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着不同学段之间人员比例不均衡的现象,在得不到新进人员补充的情况下,有时会选择其他学段教师补充,最常见的是高学段教师向低学段流动。

但这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困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现实中诸如职称评聘等政策在不同学段间有很大差异,如中学段的高级职称比例就明显高于小学段。如此一来,很多教师尤其是在中学段很有希望得到晋升的人员,便对这项交流有抵触情绪,即使被迫交流到新学校也很难安心工作。

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适合在不同学段之间流动。譬如已经在某学段工作了二三十年的中老年教师,其教学模式和风格已经形成且很难改变,再加上不同学段间学生的特点和教学方式差异明显,如果让这些教师在不同学段间流动,至少在短时期内是难以正常开展教学工作的。因此,对于不同学段间教师的调配需要统筹兼顾。

再次,交流轮岗要在先进与欠发达学校间双向进行。交流轮岗,只有教育先进学校与欠发达学校教职工的双向交流,才能实现不同区域、学校之间校长和教师的相互促进和学习,才能实现两者共同进步,尤其是落后学校教师的成长。因而,那些认为交流轮岗主要是教师从先进学校流向欠发达学校的想法显然是偏颇、错误的。

第四,交流轮岗要在公正和鼓励等原则下进行。交流轮岗,不能异化为对教学成绩差、个性突出、人缘欠佳、有错在身的教师的惩罚。上述教师正是需要鼓励关怀和帮助上进的人员,如果借机将交流视为对他们的“惩罚”和对其他人员的“警示”,不仅会减弱教育固有的人文情怀,还易于使上述人员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不利于相关教师的成长和被交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因此,交流前各学校应严格依据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明确、公正、公平的规则制度,摒弃“票选”“末尾淘汰”等科学性不足的做法,做好交流人员的选拔工作。如先进学校向欠发达学校派出的教师中,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等。同时,还要做好沟通解释和善后工作,尽可能让交流人员带着感情、使命和干劲去交流学校,使其能够为教育均衡的目标作出努力。

另外,交流轮岗要在激励和感动等理念下进行。可以预见,交流轮岗的教师到了条件相对艰苦的环境,很容易产生心理落差,仅靠行政手段难以消除。因此,在已有刚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快速完善与贯彻相关配套措施与制度,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如增加必要的岗位补贴、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搭建专业的成长平台、给予一定的表彰慰问等。

总的来说,校长和教师流动轮岗尽管并非尽善尽美,但在城乡教育差距依然很大的现实背景和暂无其他有效措施能够替代的情况下,如今最需要做的是,尊重教育规律,贯彻人文情怀,充分考虑到相关教师的合理诉求和切实利益,把这件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事做好,而非仅靠生硬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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