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使教师减负问题有了明晰的规定。同时,也使相关部门倍感压力。《意见》中有很多内容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布置,有些原则性的规定因为缺少刚性的约束,教育主管部门依旧很犯难。
以规范统筹社会事务进校园为例,对于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等专项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话语权有限,在强调党委必须履行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合理安排只会变成“照单全收”。合理安排城市创优评先亦是如此,一些地方在制度设置上往往将综合创建工作与绩效工资发放挂钩,教师履职缺位必然导致待遇缺失,难免会让教育主管部门在统筹安排上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意见》规定,各部门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年初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有了党委办公厅(室)的前置审核,加上党委的从严审批,的确会让教育主管部门松一口气,也让广大教师切身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真招、实招。但不能回避的问题是,给学校减负也需给教育主管部门减负。如果教育主管部门负担过重,自然会卸责于中小学校和广大教师,这也是教师负担的主要来源。
笔者以为,教师减负从根本上还是要捋清教师负担的来源。当下,既要切实加大《意见》的落实力度,严格清理和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的事项,也要避免陷入文件依赖,厘清管办评的关系,多维多向发力,形成减负合力。